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来源: 扶沟县烟草专卖局 时间: 2024-10-28 15:41:0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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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国家通过卷烟零售许可制度实现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卷烟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低下,同时,还会滋生非法经营,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同时,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对卷烟的产、供、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该原则强调总量控制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规划。我们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就是在大量的市场调查、论证分析、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而不是单单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制定一个总量标准。

  2、合理配置原则。鉴于卷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和生产、调拨环节的计划性,对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既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又要依靠行政的手段加以调节,还要依据人口总量、地理环境、消费水平、方便消费等综合情况合理配置卷烟零售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卷烟零售的社会效益。

  3、方便消费原则。《规划》第九条中不受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第十条中居民小区门口间距放宽设置零售点等条款充分考虑到了方便消费的因素,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4、依法实施原则。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体现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划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关于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规定,制订《烟草专卖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有计划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特别是卷烟、雪茄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国家对其生产、销售实行严格控制,对卷烟零售点进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符合烟草专卖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零售点科学规划、总量控制,也是合理布局的内在要求。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2、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一是实体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该《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1、关于间距标准的说明

  此次规划中对上一版的间距标准进行了缩减,一方面考虑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要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另一方面考虑了上一版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情况,并根据此类地区人口相对密集、交通相对方便等地域特征,参照其他省、市、县的标准,确定了具体标准。

  2、关于特殊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居民小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酒店等场所在地理环境、消费群体等方面和其他场所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用仅用间距标准来确定零售点数量,而按总量+间距+限制性条款设置零售点,符合合理配置的原则。

  3、关于不受间距限制场所的说明

  本《规划》中对此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了不受间距或者数量限制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方便消费的原则。如: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候车厅内,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目的是方便场所内的人群消费。

  4、关于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法律责任,我局在本次规划中继续将中小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范围设定到100米,幼儿园周边50米,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风险。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职权。而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地点与住所未分开的场所,不便于对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因此,不予设置零售点。

  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持证商户,要通过市场调节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取消,达到合理布局的标准。

  对于实施后的《规划》,我们还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报备和公示。另外,我们还将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扶沟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28日


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扶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由扶沟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六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扶沟县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诚信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指导数量。零售点数量设置以指导数为基本参照,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际动态把握和调整,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总量+限制性条款”组合模式。

  第八条距离限制模式

  在市场单元格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单元格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间距控制标准,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总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八条限制。

  1.行政村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

  2.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部:每800户(以套房数量计算)设置1个零售点。

  3.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内,每50间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卫生用品、床上用品、消毒用品、文具玩具、医药用品、医疗保健、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汽车租赁、修车洗车、照相馆、农畜养殖、小型酒店宾馆、小型餐饮、粮油店、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棋牌室、五金电料、洗浴中心、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电玩、KTV、少年宫、青少年培训机构、蛋糕店、礼品回收、童车、首饰店、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祀用品、报亭、文玩、装修材料、快递点、油库营业室、旅行社、水果店、寿衣店等),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放宽情形

  第十条对下列情形在距离上予以减半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距离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二)河南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门店。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消费需求,提升消费便利,600户以上居民小区门口(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地库通道、常年关闭的门等)两侧临街门面房(仅包含小区大门同街道的本小区临街门面)。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距离除外):

  (一)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经营的烟草制品种类仅为雪茄烟的市场主体,提出新办申请且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

  (三)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地面一层的营业面积,不含各楼层隔层、夹层、仓储、办公、楼梯等非营业性质面积),以及在周口市内拥有门店数30家以上或纳入周口市政府部门备案且推荐的大型连锁便利店在扶沟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的;

  (四)客房达到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间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90日内,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持证的夫妻离婚,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为其中一方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封闭式旅游景区、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以及高速公路单侧的服务区(休息区)、高铁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或提供后仍无法正常出入检查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八)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乡村振兴、优化51吃瓜网-51黑料网营商环境等,由扶沟县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主体。

  (九)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测量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列出的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

  第四章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校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距申请方最近的门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常年关闭的门等。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宾馆酒店客房数量以相关机构认定的客房数量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扶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扶烟〔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docx

     附件2:扶沟县烟草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xlsx

责任编辑:17吃瓜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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