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政办〔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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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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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探测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强化气象科学基础,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使气象探测资料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5.《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扶沟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相关规划;
8.《扶沟县村镇体系规划》;
9.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10.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近远期结合原则:在保护范围内,近期不新增超标障碍物,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
2.整体性原则:从环境的整体性统筹安排规划;
3.可操作性原则:适应动态滚动的分期实施需求,合理布局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提高规划的管理可操作性;
4.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专业的规划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后期严格的实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5.环境共生原则:协调气象台站与城市其他设施的布局关系,塑造与环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条 规划目标
根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空间管制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进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 规划范围
以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为114°24′37″E,34°04′57″N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半径1000-3000米范围内为基本保护区。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在扶沟县行政辖区、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干扰源、垃圾场、排污口等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管制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九条 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二) 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度。
第三章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第十条 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第十二条 扶沟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三条 扶沟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及大型水体建设。
第十四条 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第十七条 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扶沟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扶沟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对依法规划、建设的气象站,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扶沟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和设施。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变化,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报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需迁建的气象台站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文本中第八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为强制性内容。
附录:本次规划名词定义
1.“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2.“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气、废水、垃圾场等干扰源。
3.“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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